近日,广东省林业局联合省政府台办、农业农村厅等18个部门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台农林34条”是对国家“农林22条措施”的具体化。
“粤台农林34条”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广东林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措施,台胞和台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木林地流转办法》有关规定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鼓励支持台胞和台企来粤发展木本油料和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种子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等林业产业经营活动。台胞台企在广东从事林业领域生产可以按规定享受投保、保费补贴、贷款贴息和申请涉农补助资金。台胞台企可参与生态修复、造林绿化、标准化修订等广东林业生态建设事业,鼓励台胞台企与在粤企业合作,支持按规定申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植物新品种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