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是重要自然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被誉为“地球之肾”。我国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湿地工作的决策部署,湿地保护取得显著成绩。
一是法律法规更加健全。2022年6月1日施行的《湿地保护法》,为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法律保障。制修订《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8个省(区、市)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法规。成立了国家湿地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湿地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湿地保护管理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保护修复成效更加显著。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力支持下,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68亿多元,组织实施湿地保护项目3400多个,新增和修复湿地80多万公顷,全国重要湿地生态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形成了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湿地保护修复的良好氛围。
三是湿地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截至目前,共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省级重要湿地1021处。建立了三江源等5处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地2200多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901处,湿地保护率超过50%。13座城市入选国际湿地城市,成为全球国际湿地城市最多的国家。
四是湿地调查监测更加完善。多年来,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调查监测体系,开展了两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并将湿地纳入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范围,建立了泥炭沼泽湿地碳库调查合作机制,完成了辽宁等6省区泥炭沼泽湿地碳库调查。对内地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进行全覆盖监测,每年发布《中国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白皮书。
五是履约工作更加深化。成功举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多个决议草案获得《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提升了中国在生态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实施全球环境基金等双边、多边国际合作项目。
我国湿地保护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实践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湿地重要性认识不深,部分地区湿地破坏和过度利用现象依然存在,依法保护和管制力度不强,湿地生态修复科学性和系统性有待加强,湿地管理多部门协作机制亟待强化,参与全球湿地生态治理的深度和影响不够等。
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的方向。一是完善《湿地保护法》配套制度。制定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划定规则,科学确定国家和省级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并将其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制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湿地的管理办法、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压实占用湿地单位的责任。形成健全的部门协作、总量管控、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修复、科学利用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二是落实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组织编制落实全国鸟类迁徙通道保护行动方案(2021—2035),保护4条途经中国的候鸟迁飞通道。建设好三江源、青海湖、若尔盖、黄河口、辽河口、松嫩鹤乡等湿地类型国家公园。督促地方采取适当形式把更多重要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地,逐步提高湿地保护率。规范国家重要湿地管理,制定国家重要湿地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制定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相关制度,发布湿地名录。
三是实施湿地保护重大工程。落实《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优先在30个重点区域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对湿地修复实行全过程监管,制定《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编制指南》,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确保湿地修复更加科学有效。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和互花米草防治专项行动计划,完成红树林营造修复、互花米草治理任务。
四是强化湿地资源监测监管。完善湿地动态监测体系,重点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继续开展全国重点省份泥炭沼泽碳库调查。加强湿地保护监督检查,制定破坏湿地约谈办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落实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林长制考核评价体系,压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
五是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推广,开展湿地与气候变化、红树林保护修复等关键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推进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新增各类湿地科技创新平台25个。完善湿地标准体系,组织制定湿地分级分类、监测预警、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向国际社会推广中国湿地标准。
六是深度参与湿地保护国际事务。狠抓《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成果的应用,深度参与、务实推进全球生态治理,引领《湿地公约》战略发展方向,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制定《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指标》、国际重要湿地管理办法,扩大国际重要湿地规模。建设好“国际红树林中心”,全面开展技术交流、信息共享、监测评估和援外培训,为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服务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