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25条,对禁牧、轮牧、休牧的对象和区域进行了定义和划分,并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监督管理机制、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禁牧、轮牧、休牧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系统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禁牧、轮牧、休牧的对象是牛、羊、骡、马、驴等草食性牲畜。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放牧期限一年以上的管护措施;轮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划分成若干小区,按照一定的顺序定期轮流放牧的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管护措施。封育期的林地,人工造林20年以内的林地,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修复改良期内的草地,划定为种质资源区的草地,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