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林草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用好中央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的通知》,对进一步用好中央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作出明确要求,切实强化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林草部门要结合“十四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年度生态建设目标,对接重大国家战略,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突出重点建设任务、重点区域,统筹谋划项目布局,从本地区国有林场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建设任务,按照项目库管理的方式,以国有林场为单位提出任务需求及资金支出计划,重点从五个方面给予支持:一是集中资金优先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特色优势产业,积极探索林果、林药、林菌、林苗、林花、林蜂等多种森林复合经营模式,发展林下种养业,通过林下产品采集、经营加工及品牌建设等多种森林资源利用方式,培育现代林业园区、特色林产品基地等。二是依托森林资源优势,探索“国有林场+N”的发展模式,建设森林康养、森林体验、自然教育等特色生态旅游基地等,带动林场发展和当地群众增收。三是利用林地优势或采用场内场外造林、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培育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开展特色乡土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建设带动周边村集体经济发展。四是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五是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其他相关内容。
《通知》要求,各市(州)及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一是要切实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导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实施取得明显成效。二是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到位,立即开工建设,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三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单位批准变更。项目实施完成后,各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四是严格执行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单独的项目档案,规范档案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并将其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内容之一。
同时要求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禁安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负面清单所列范围项目。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督促林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项目储备、申报、实施全过程。建立健全项目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等环节与绩效管理挂钩机制,做好结果应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进一步强化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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