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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防疫|山西出台导则全力管控野生动物

发布时间:2020-02-22 22:25:35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2月10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以加急明传电报发出《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导则〉的通知》,要求各地细化野生动物保护监管防疫工作流程,确保各项防控执法举措落地见效。


《导则》分为目的、要求、野外巡护与监测、野生动物救护、人工繁育场所管理、疫源疫病监测、执法与监督、宣传教育、附则9个部分。《导则》主要用于规范、指导各级野保部门和各类从业场所、从业人员,推动野生动物管控讲科学、讲流程、讲标准,杜绝人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


野外巡护与监测。参加野外工作的人员要配备望远镜、照相机、GPS等调查工具,佩戴口罩、护目镜、手套、防护服、户外服装、雨鞋等防护用具。如无特殊要求,野外工作人员要尽量避免进入已知的动物疫区;确需进入的,要严格履行防疫和消杀的有关规定。在野外工作中,要尽量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不得驱赶、哄撵、干扰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野外发现野生动物死伤,应加大巡查范围核实死伤数量,立即向上级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报告。对死亡的野生动物,应联合当地畜牧兽医防疫部门进行规范取样送检;受伤的积极救护。


野生动物救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须按技术规范进行隔离、观察、检查、检疫和治疗。对发现有疫病的野生动物要及时报告当地防疫部门,并按防疫要求处置。对检疫合格的,在疫情解除前要隔离饲养,暂不放生。野生动物死体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流向市场。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要按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林草部门批准。对因野生动物危害、疫病传染致死的家禽家畜,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和流入市场。


人工繁育场所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引进和输出动物,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出,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一切展演活动。动物笼舍每日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动物逃逸。动物笼舍每日清理消毒,整个环境每周消毒,动物发病时要做好临时消毒。各种动物要进行免疫注射或口服免疫。饲养管理人员及兽医要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具。杜绝从重点疫区购买饲料。最大限度减少活食投喂。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暂不外运,在本区域内(区域下风向)做集中无害化处理。死亡动物在剖解查明病因后,动物尸体做深埋或焚烧处理。


疫源疫病监测。疫源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有兽类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监测疫病种类包括陆生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突然发生的未知疫病,国家要求监测的其他疫病。每年10月15日至来年4月15日为监测重点时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扩散、蔓延的特殊时期为监测特殊时期,每日上下午各监测巡查一次,发生异常情况时,要对重点区域和路线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或接到陆生野生动物疑似因病引起异常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采取现场隔离等措施,并通报当地动物卫生防疫部门,由其组织取样、检测、调查核实,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执法与监督。野保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场所输入输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售买、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以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王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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