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周朝,时为肃慎族的活动区域。战国到南北朝时为貉、扶余、寇“伊春嘎山”漫汗和豆莫娄属地。隋唐时期,属黑水靺鞨七部之一的黑水部和河北道黑水都督府。
辽宋时期属东京道女真五国部属地。金代,伊春为上京会宁府蒲与路所辖。元属辽阳行省水达达路。明朝为奴尔干都司屯河卫辖区。清初,为宁古塔昂邦章京辖地。1662年(康熙元年),宁古塔昂邦章京升为镇守宁古塔等处将军,伊春地属之。1683年,宁古塔将军所辖西北地区设置黑龙江将军,伊春在其辖境内。1698年,黑龙江将军之下设置齐齐哈尔副都统,伊春为其辖境。
清末民初,划归汤原县管辖,为原始森林地区。东北沦陷后,1941年11月建成绥佳线铁路后,于1942年7月修建汤林线铁路南岔至伊春段,日本殖民主义者开始进行掠夺式地乱砍滥伐。1945年春,伪汤原县公署于伊春设立伊春街。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隶属汤原县南岔区管辖,1949年10月设置伊春镇。1950年建立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下设南岔等5个森工分局。为了适应森林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松江省人民政府于1952年7月报请设置伊春县。同年9月29日,东北人民政府民政部函告:“经中央内务部批示,同意将汤原县伊春林区划出,成立伊春县,县府设在伊春街”。全县共7.5万人,为丁等县。12月1日,伊春县政府正式成立,由松江省直辖。1954年7月,将小白、朗乡两镇划归铁力县管辖。同年8月,松、黑两省合并后,由黑龙江省直辖。
1957年7月2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伊春县,设置伊春市(地级),以原伊春县的行政区域为伊春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委员会驻伊春镇。伊春市由省直辖。同年11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通知,撤销原伊春县的伊春、南岔等13个镇和佳林乡的建制,分别设置伊新、南岔、双子河、五营、带岭、翠峦、美溪、浩良河8个市辖区。1958年2月13日,召开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式设置伊春市,撤销伊春县。同年8月,改隶松花江专区。
1960年增设新青、五星、大丰、东风、红星、上甘岭、乌马河、大西林8个市辖区,全市共辖16个区。1962年12月,将16个区调整为11个区,撤销了东风、红星、上甘岭、乌马河、大西林5个区。翌年4月,撤销五星区,并入五营区。
1964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撤销伊春市,设置伊春特区,试行“政企合一”的体制,“实行双层领导制度”,有关企业工作以林业部为主,有关地方工作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为主。同年12月,设置乌敏河、上甘岭、友好、东风、红星5个区,全市共为15个区,基本上是1个林业局1个区,“政企合一”。
1965年4月,撤销伊新区设置伊春镇和伊东区。1966年4月,撤销伊东区并入乌敏河区。1967年5月5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伊春市革命委员会,伊春特区随之撤销。同年设立乌伊岭区,将伊春镇改为伊春区。1969年10月,设置西林区;撤销浩良河区,并入南岔区;撤销双子河区,并入友好区。1970年4月1日,设置伊春地区,实行地市合一。同时,将黑河地区的嘉荫县和绥化地区的铁力县划归伊春地区管辖。伊春地区由省直辖。是时,伊春地区共辖15区、2县。
1979年12月14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伊春地区,恢复伊春市(地级),由省直辖。原伊春地区的嘉荫、铁力两县仍归伊春市领导。1983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乌敏河区更名为乌马河区,东风区更名为汤旺河区,大丰区更名为金山屯区。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铁力县,设立铁力市(县级),由伊春市代管。至此,伊春市共辖15个区,领导1个县,代管1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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