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与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川林规发〔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政策解读如下。(后台留言获取《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药材发展,2019年出台《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指出要“评定一批国家、省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2022年省政府在出台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指出要“建设一批高质量川产药材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
四川省中药材资源丰富,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主产区之一。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初步查明物种数量达到7290种。全国常用的中药材363种,四川有312种,占全国的86%。近年来全省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迅速,但依然存在发展重点不突出、种植规范化程度不够、示范带动不足、质量效益不高等问题。
《办法》出台后,将有效发挥规范化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林草中药材基地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林草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分为五章,共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办法》制订的重要性,明确了省级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的定义、建设原则和认定原则。
第二章,申报要求。明确了申报省级示范基地需具备“经营主体明确、生产环境良好、主导品种明确、科技保障有力、生产管理规范、示范作用显著”的6项基本条件,以及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要求。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主要包括申报程序与认定程序的具体流程与步骤。
第四章,监督管理。强调了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了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后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负责解释单位、《办法》实施的时间与有效期。
三、注意事项
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认定工作需按照当年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开展。
四、关键词解释
《办法》所指林草中药材包括木本药材、林下种植药材、草原(高原)药材、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药材4个类别。省级示范基地以川产道地药材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