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职责、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和档案管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统筹解决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对强化收容救护和公众展示展演做了相关要求。市和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鼓励和支持具备救护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公众展示展演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野生动物,应当具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公众展示展演场所和设施,防止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条例明确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禁止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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