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019年11月7日讯 201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围绕旅游者、规划与促进、保护与开发、经营与规范、服务与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藏自治区旅游业发展进行规范,提升西藏旅游产品文化内涵,培育旅游市场主体,推动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
此外,条例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参与旅游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包括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旅游客运、旅游商品以及从事民族文化旅游、观光旅游和专项旅游的,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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